浙江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實行清單化管理
更新時間:2024/8/9 9:55:35 來源:新華社CNML文字
新華社杭州8月8日電(記者岳德亮)自2024年8月8日起,浙江省政府印發(fā)的《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》正式施行,各地各部門不得再設定清單以外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,不得再要求經營主體提供清單規(guī)定之外的中介服務報告。
推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改革是優(yōu)化營商環(huán)境、激發(fā)市場活力的一項重要舉措。新公布施行的事項清單主要包含《浙江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(2024年版)》(以下簡稱保留事項清單)和《浙江省清理規(guī)范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(2024年版)》(以下簡稱清理規(guī)范事項清單)兩張清單。
其中,保留事項清單共27項,涉及14個省級部門,依據(jù)法律、法規(guī)和國務院決定設定,申請人必須依法委托中介服務機構提供行政審批所需的要件。清單內容包括中介服務事項名稱、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、中介服務設定依據(jù)、定價形式、實施范圍和責任部門。清理規(guī)范事項清單共107項,涉及23個省級部門,分為三類:直接取消中介服務的事項,相關行政審批機關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評估、論證、鑒定、證明等材料;申請人自主決定是否委托中介的事項;行政審批機關在審批過程中委托開展的技術性服務事項,費用均由財政支出,申請人無需承擔。
浙江省發(fā)展改革委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相關負責人表示,清單對行政審批過程中政府權力邊界進行了明確,對中介服務過程中各方的權利義務作了進一步規(guī)范,如對經營主體而言,保留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,申請人要按照審批機關的要求,依法履行好委托中介服務的責任;申請人自主決定是否委托中介服務的事項,申請人可根據(jù)實際情況,選擇自行編制報告或者委托中介服務;明確由行政審批機關自行委托中介服務的事項,申請人可以拒絕任何費用轉嫁行為。